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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110年度教師資格考試放榜後相關事宜
依師資培育法第10 條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二、 核發教師證書: (一)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者,由師資培育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二) 證書領取方式(郵寄或親領):填寫「教師證書申請書」並備妥相關資料(如附件),於110年8月30日(星期一)前寄出/繳至本校教育實習中心。 1.郵局掛號領取: 請於規定時間內,以(郵局郵戳)為憑,寄送教師證書「回郵信封」至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本校為教育實習中心),代為寄送教師證書。「回郵信封」須為A4 以上大小之信封貼足43元郵票,於信封上註明【領取教師證書】,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准考證號碼及報考類科。 2.至原師培單位親取: 如未郵寄回郵信封者,請洽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本校為教育實習中心)親自領取方式。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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