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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有關學士後學分班學員申請第二張教師證書事宜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爰此,已具備小教或是中教之合格教師證書之學員,依法修畢本校幼教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後,得依上述條款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並檢附申請書與相關資料,由本校造具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第二張教師證書之申請。


※證書申請
填寫「教師證書申請書」並備妥相關資料(如下),於110年2月28日(星期一)前寄出/繳至本校教育實習中心。

1.教師證書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3.合格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正反影本(含修習學分表)。
5.最近一年內1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請提供相片電子檔(JPG原檔),以身份證字號設立檔名,寄至:early822@tsu.edu.tw)
6.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印本。
7.掛號 A4 回郵信封一只,並貼足45元郵資。(親領則免附)

※證書領取:

1.郵局掛號領取
由本校教育實習中心代為寄送教師證書,需檢附之「回郵信封」須為A4 以上大小之信封並貼足郵票(如需耗材保護教師證書,請連同保護耗材一同寄出),於信封上註明【領取教師證書】,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含郵遞區號)、連絡電話。

2.至教育實習中心親取
如未郵寄回郵信封者,請至教育實習中心親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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