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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學生,以切結方式報考教師(代理教師)甄試錄取後之聘任事宜一案,請查照。
二、前述教育實習學生第二梯次實習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惟依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兼職,渠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111年2月7日或11日)尚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倘錄取無法如期報到,考量渠等就業需求,以及部分學校或偏鄉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難覓,請貴局(處、校)審酌於維護學生學習及師資權益下,延自111年2月22日起聘任之可行性。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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