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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103年1月3日起,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之相關公告

主旨:檢送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103年1月3日起,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實
習學生,得適用大學生購票專案優惠影本1份(如附件1),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102年12月24日台高行發字第
1020002280號函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8月至翌年1月或2月至
7月為起訖期間。另為提供師資生及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掌握教育實習相關資訊,
本部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建置「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以下簡稱資訊平臺),並就實務需要逐年規劃各項教育實習相關功能服務,其中包
   括製作有照片及無照片之實習學生證功能。
 三、查高鐵每年推出大學生購票專案優惠,未納入實習學生之資格,係因渠等未持有學生
證等證明,無法確認學生身分,爰本部於102年11月26日臺教師(二)字1020176364
號函請高鐵惠予衡酌將持有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具當年度繳交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費用相
關證明文件之實習學生,得納入對大學生購票優惠活動對象之一,惟考量前開繳
   費證明文件各校格式不一,經溝通後同意採認資訊平臺系統規劃之有照片實習學生證
格式(如附件2);實習學生證應為實習學生本人使用,使用期限為實習學生實習起
迄期間,並應於購票時及搭乘日出示。
 四、為配合高鐵實施大學生購票專案優惠活動,資訊平臺系統將配合於103年1月底前於實
習學生證備註欄位增列流水號,以管控實習學生證之製發數量,前開作業未完成前,
各校仍可使用資訊平臺系統功能製作實習學生證,並加蓋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學程戳
章(或鋼印),另應填報「○年○月及○月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實習學生名冊一覽
表」(如附件4)於103年1月29日前函報承辦學校列管,本部將不定時抽查了解,倘
各校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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