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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整理自"109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簡章"及其他相關公告。
依師資培育法第10 條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一)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者,由師資培育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二) 證書領取方式(郵寄或親領):
1、 郵局掛號領取:
請於規定時間內,以(郵局郵戳)為憑,寄送教師證書「回郵信封」至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本校為 教育實習中心),代為寄送教師證書。「回郵信封」須為A4 以上大小之信封貼足43元郵票,於信封上註明【領取教師證書】,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准考證號碼及報考類科。
2、 至原師培單位親取:
如未郵寄回郵信封者,請洽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本校為 教育實習中心)親自領取方式。